税法课堂 | 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涉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
2020-06-18
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涉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发挥税收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要求,切实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缴费服务,现将收集到的非税收入问题以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专辑,以便缴费人更好理解相关涉费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疫情期间,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公司在疫情期间为某单位提供午餐,可以免征哪些非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因此你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午餐服务,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5.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疫情期间广告订单业务受到很大影响,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6.我公司2020年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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